浙江省侨界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浙江省侨界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侨界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简称浙江侨界文协),英文译名: Chinese Foreign Culture &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 for Overseas Circles of Zhejiang Province,简称:ZJOC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文化艺术界专业人士和侨界爱好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通过民间的中外文化交流,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浙江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加强海内外华文教育,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为浙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侨联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侨联宣传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学术研究、书画展览、文物鉴定收藏等专业活动;
(二)举办各类学术论坛;
(三)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优秀艺术家的成果及成功经验;
(四)组织对优秀艺术作品的评审鉴定活动;
(五)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协会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会长团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监事长、驻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团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八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七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监督贯彻本会章程以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或者对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会会长或理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改选。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专门机构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在监事会的主持下,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