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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界文协

浙江省侨界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侨界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2011年5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浙江省侨界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一)浙江省侨界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协会是在浙江省侨联主管下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的非营利社团。  

  (二)协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在会长领导下、在监事长的监督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领导协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秘书处应按照协会的发展及协会财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机构。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及报销审批制度,保证经费取得的合法和经费开支使用的正常合理,并按照章程规定按期作出财务书面报告。

  二、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书画界人士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

  (一)经费的使用范围:  1、本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中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4、本会的日常开支。

  (二)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及报销审批办法:  1、协会的年度经费支出计划,需经会长团会议讨论通过,并征求监事会意见,由会长签批后执行。  2、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一般应按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控制开支。如遇特殊事项确需增加支出时,应说明增加支出理由报请会长、监事长同意后方可开支。  3、协会的日常性支出其金额在20000元/单项以下的,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支出金额超过20000元/单项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购置等,应在年初事先申报用款预算,经会长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  4、经费报销须由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随单粘贴好原始发票,经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按照审批权限由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5、差旅费报销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四、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指按国家财经法规及协会财务规章制度,对各种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控制,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健全会长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表和报告。报表和报告要真实可靠,并做到帐表一致。财务会计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收支明细表,分别向会长、监事长报送。协会每个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应于次年1—2月向监事会、理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审查监督。  

  (三)协会财务每年一次审计,可采取内部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年度会计报表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监事会监事长和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审阅,并将收支情况向全体会员通报。        

  五、附  则

  (一)本规定自第一次会长团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