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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章程

 2007118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英文译名:Youth Association of the Zhejiang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是浙江省侨联领导的浙江籍和与浙江联系密切的非浙江籍侨界青年组成的联谊性组织,是浙江省侨联开展海内外侨界青年工作的专门机构,系浙江省侨联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以《中国侨联章程》和《浙江省侨联实施〈中国侨联章程〉细则》为基本的活动准则,按照本会章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完成中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二章   

第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四条  本会设浙江省侨联海外各大洲,地区、国别青年会,作为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的海外分会开展所在地的联谊活动;设浙江省侨联各省辖市侨联青年会,作为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的省内分会开展所在地的联谊活动。上述海外分会和省内分会的设立须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确认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的身份;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侨团和侨联事业,团结侨界青年;

四、愿为增进住在国与中国的友好合作交流、促进中国现代化建设、推进侨界和谐做出贡献;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五十周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侨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总会个人会员人选,可由省辖市侨联和有关方面推荐,亦可由本会秘书处或两名常务理事推荐,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入会注册申请书,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分会个人会员人选,可向所在地分会提出注册申请书,经所在地分会领导机构批准,即可成为分会会员。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全体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会长团。

第十条 会长(由浙江省侨联领导兼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成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和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能:

一、审议和批准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聘请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聘请本会荣誉职务;

五、修改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章程;

六、决定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全体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会员每届任期五年。在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全体会员大会提前或延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团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本会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团主持会务。

第十五条 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会长团的职能: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四、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副秘书长的增聘事项;

五、决定有关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会长团闭会期间,由会长、驻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全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团做出的各项决议,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七条 本会设顾问、荣誉会长若干名,主要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热心侨联工作,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浙江省侨联的经费支持;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海内外人士、团体的捐助。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侨联青年总会会长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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