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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青联

浙江省侨界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浙江省侨界青年联合会(简称浙江省侨青联)。 Zhejiang Youth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 ZYFROC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浙江省侨联领导的浙江侨界青年组成的联谊性组织,是浙江省侨联开展海内外侨界青年工作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以《中国侨联章程》和《浙江省侨联实施〈中国侨联章程〉细则》为基本的活动准则,按照本会章程,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引导和组织侨界青年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好侨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团结海内外侨界青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为改革强省、创新强省、开放强省、人才强省服务,为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促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完成中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侨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4号,省侨联联络部办公室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和鼓励侨界青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开展培训、研讨、交流、公益等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宣传优秀侨界青年典型,开展优秀侨界青年表彰活动,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促进侨界青年队伍健康成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侨界青年和海外青年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侨界青年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技术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侨界青年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界青年和归国留学生回国工作服务;引导侨资侨智在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发挥积极作用;举办经贸考察等协作活动,促进侨界青年之间的经济协作。        (三)参与浙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侨界青年和留学生的意愿和要求。帮助会员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咨询服务。

  (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侨界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收集会员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五)密切与海外青年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海外青年侨胞关系的和谐,加深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青年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团结和引导海内外侨界青年,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为促进浙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完成中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具有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或者留学生的身份;  2、热心侨团和侨联事业,善于团结侨界青年;  3、愿为增进住在国与中国的友好合作交流、促进中国现代化建设、推进侨界和谐做出贡献;  4、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特殊情况,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报浙江省侨联同意,年龄方可适当宽放。  (四)团体会员,由全省性的各侨界青年团体,浙江省侨联直属系统侨界青年联合会、地级以上市侨界青年联合会、全省高等学校、国有大型企业和行业系统侨界青联组织,以及海外各大洲、地区、国别的侨界青年组织,凡是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侨界青年团体,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侨联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政治素质好  

   (二)在侨界青年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特殊情况,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报浙江省侨联同意,年龄方可适当宽放。秘书长由浙江省侨联干部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浙江省侨联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浙江省侨联审查并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侨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包括侨联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本会接受海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侨联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侨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侨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侨联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